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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發布日期 :2021-09-06 瀏覽次數 :404
    本標準規定了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企業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 、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 ,以及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采用現代生物技術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術等)製備作為治療 、診斷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質類藥物 、疫苗等藥品的企業 。本標準不適用於利用傳統微生物發酵技術製備抗生素 、維生素等藥物的生產企業 。生物工程類製藥的研發機構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術製備獸用藥物的企業的水汙染物防治與管理也適用於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水汙染物排放行為 。新設立的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排放廢水時 ,其汙染物的排放控製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汙水處理廠根據其汙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 ,並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汙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汙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汙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生物工程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